2008年1月21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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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费职介 定为违法行为
高路

  19日在上海举行的“三大人力资源法高层讲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根据已施行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各地一些由政府部门开办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退出,继续办设则属违法行为。近年来,一些地方由政府部门办设的职业介绍机构,虽承担着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能,却存在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情况,个别职介机构更异化成了收费名目不少、服务效果不佳的“收费站”。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李援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只能批、不能办”,但目前仍有一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在继续从事经营性职介活动。对于这类机构,依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必须退还所得,并承担法律责任。李援还表示,根据这部新法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公共服务和经营性两种,而地方政府应当并且只能办设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路)